近日,深圳中院作出诉中禁令,认为该公司销售的群控软件,针对微信批量营销功能产生的大量虚假流量,会欺骗、误导微信用户,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微信生态以及互联网的竞争秩序,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宣传、推广群控软件。
法院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在违反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使用规范的情况下,且未经申请人许可,在微信上进行规模化、自动化营销活动的功能,给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害,这种以伤害其他经营者正当合法利益为代价的竞争不符合商业道德,也不应当被法律所认可。
网络黑灰产大量寄生于互联网平台,诸如:拼多多被薅羊毛、微博等平台被刷量等引发行业关注。网络黑灰产已形成一条成熟的产业链,上游提供工具,中游进行账号、商号、个人信息的买卖,下游实施各种恶意行为。网络黑灰产中下游往往是平台、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但作为提供工具的产业上游者,往往打击难度较大。
从事网络黑灰产的“作案工具”,往往就是群控设备,只需要在搜索软件搜索框上打上“群控”二字,就能搜索到大量的关于群控设备厂商的竞价排名广告,这些群控设备往往打着“网络营销”的口号售卖自家产品,并宣称与许多知名企业有着合作关系。
对于平台而言,群控设备实现“批量操控手机”的违规功能会产生大量的虚假流量、会欺骗、误导用户选择,导致平台失去了在该生态网络中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企业的信赖度,影响整个平台经济生态系统的健康指数。
2019年8月,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该公司。腾讯公司认为群控设备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刷量、自动发布朋友圈、自动点赞、虚拟GPS定位,批量添加附近的人等违规功能,破坏微信生态系统,严重影响微信用户体验。近日,法院对该公司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宣传、推广群控设备。
该公司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创新,并未以技术手段直接入侵微信软件系统。但法院没有认可此说法。法院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不是所有新出现的技术与商业模式都属于创新,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丛林法则。
同时,法院在裁定中指出:被告在违反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使用规范的情况下,且未经申请人许可,在微信上进行规模化、自动化营销活动的功能,使群控系统用户同时控制上百个微信号批量持续发送好友请求、批量拉人进入微信群、自动构筑虚假社交关系、批量发送营销信息等,给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害,这种以伤害其他经营者正当合法利益为代价的竞争不符合商业道德,也不应当被法律所认可。
在法院作出诉中行为裁定后,被告在其官网发表致歉声明,称其研发、销售的微信群控营销系统,严重破坏了微信基础的社交生态,已经全面停止研发、运营、销售。
法院裁定认为如果不及时对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法院对销售群控设备厂商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能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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