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天眼查APP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为,幻电公司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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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基本信息等,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且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的知名度、宣传情况及推广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内部“入站必刷”视频、播放量最高博主截图、B站运营游戏情况等,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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