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服务费为5万元,文化传媒公司需在45天内完成总销售额12万元,如未能完成的,则需按照服务费与总销售额的对应比例进行退款。
华溪公司按约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文化传媒公司安排主播对华溪公司的冷冻食品进行抖音直播,2021年9月18日销售3盒水饺,价格为36元,之后再无其他销售成交记录。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间结束后,华溪公司试图与文化传媒公司联系,要求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然而,文化传媒公司不光没退钱,还在直播“翻车”后悄然跑路。
华溪公司将文化传媒公司诉至虹口法院,要求文化传媒公司按销售比例退还服务费用。
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溪公司与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华溪公司已按约支付服务费5万元,文化传媒公司应按照约定提供直播服务并根据最终销售额与华溪公司进行结算。直播期间实际完成销售额36元,按照双方约定,文化传媒公司可得服务费为15元,其余服务费应予退还。
最终,虹口法院判决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华溪公司服务费49,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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