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微信公号截图
从群内“互怼”到当面冲突
2020年8月,业主群有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提出质疑,孙某某和王某某第一次在群里发生了言语冲突。
后因孙某某将其住房改为商用开培训班,王某某作为业委会成员配合相关单位取缔非法住改商,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多次在各个微信群、QQ群展开骂战。
2021年10月,孙某某深夜到王某某家里上门骚扰、锤击其房门;2021年11月,王某某与孙某某发生冲突。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内调解,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无法达成。闹上法庭!双方对骂证据有点多……
因调解未果,孙某某遂将王某某起诉到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在微信群里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
王某某也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称原告孙某某应向自己进行公开的书面道歉,并赔偿自身各项损失。
两、三厘米厚的双方对骂证据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此案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通过文字、言语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言论均应作否定性评价,均构成名誉侵权,故原、被告双方要求相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某某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并赔偿各项损失;限反诉被告孙某某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王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微信群、朋友圈都不是“私人空间”
记者搜索发现,近些年,类似案例并非个例。骂人者不仅心情受影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微信群里出现骂人的行为,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也可能要担责↓
有法官曾提醒,通常来说,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发布的言论本身有事实依据,也不能据此随意侮辱谩骂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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